人肉搜索的自我救赎
刘义昆\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数之不清的争议。近日,有网友自发组织制订了“人肉搜索公约”,称将规范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大众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此公约发出后,得到不少网民的支持。(1月7日《信息时报》)
尽管“人肉搜索”是以道德和正义为原动力的,但它正在成为一把双刃剑。“人肉”之下,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都有可能遭到损害,“人肉搜索”游走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
“人肉搜索”要良性发展,法律他律必不可少,道德自律也不能缺位。只有在自律和法律等他律相关措施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情况下,网络才能健康、良性发展,政府管理部门也才能行之有效地推动文明上网行为方式和风气的形成。从这个角度看,“人肉搜索公约”虽然只是少数网友自制的行为规范,没有强制约束力,但却很可能引发多数网友的自我反省与自我约束,从而促使“人肉搜索”转向良性轨道。
“人肉搜索公约”尽显网民群体的法律意识。公约提出“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这些条款符合公众对“人肉搜索”的期待,也契合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要求。这说明,一些网络“舆论领袖”也已经意识到网络违法行为对“人肉搜索”发展可能形成的伤害,并试图通过“公约”来实现“人肉搜索”的自我救赎。
“公约”中,网民群体并未放弃自身的社会责任。“公约”的第五条提出: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 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的约束。“考察门”、“香烟门”、“虎照门”、“猥亵门”、“失踪门”……2008年,“XX门”层出不穷。你会发现,在这些“XX门”中,都少不了网友的参与,而他们参与的主要方式就是“人肉搜索”。在当前政府信息仍然不够公开,传统媒体监督仍然乏力的情况下,对“贪污、腐败”等各种现实问题进行“人肉搜索”无疑有其积极意义。
网友自发发起“公约”,一面有力伸张人肉搜索的积极意义,另一面有意遏制人肉搜索的有毒作用,这标志着,中国网民正在长大,正在成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