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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某高校大学生对安乐死认知和态度调查
 

南京市某高校大学生对安乐死认知和态度调查

2011-06-15 访问量:476

南京市某高校大学生对安乐死认知和态度调查

  0 引言
  
  安乐死又称安死术,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一直备受人们的关注,自从20 世纪30 年代以来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化的问题一直未停止过争论。2001 年4 月安乐死在荷兰被承认合法化,这引起了各国对此问题的关注。我国对安乐死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临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1]。国内各界人士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看法不一,大学生尤其是医学生作为特殊群体对安乐死的态度如何值得我们去探讨,为此我们对非医学生和医学生对安乐死的的认知和态度进行了问卷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在南京市某高校采用偶遇调查法对310 名学生进行调查,问卷自行设计,发放问卷310份,回收297 份,回收率95.8%,有效问卷287 份,有效率为96.6%。其中男生92 人,女生195 人。
  
  2 调查结果及分析
  
  2.1 安乐死的认知调查
  2.1.1 安乐死知晓率调查调查
  结果表明有29.6%被调查对象了解安乐死,有70.0%听说过安乐死这个名词,其中医学生(38.2%)对于安乐死了解程度高于非医学生(18.0%),这是因为在医学类学生中广泛开展医学伦理学课程,使他们对安乐死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安乐死知晓途径调查发现被调查者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安乐死知识,如电视(49.8%)、报纸(35.5%)、网络(24.4%)、杂志(22.3%)等,另外还有部分被调查对象通过学生课程获得的安乐死相关知识。对于目前世界各国对安乐死合法化立法现状知晓情况调查结果表明,47.0%被调查者不知道,有24.4%了解一点,只有28.6%知道立法现状。其中医学类(38.2%)知晓率高于非医学类(15.6%)。由此可见大学生对安乐死立法方面知识还比较欠缺,需要加强宣传教育。
  2.1.2 安乐死适用对象调查
  在我国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因为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主义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从可见,58.5%被调查者认为昏迷不醒,生命垂危,且已无医治希望的病人可实施安乐死,36.9%支持对植物人实施安乐死。此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对于安乐死的本质认识不够。安乐死如果合法化,适用于哪些病人目前还有很多争议,不能为一个人轻易实行安乐死。
  
  2.2 对安乐死态度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对象中46.0%对安乐死持理解同情态度,37.3%认同并支持安乐死,有0.4%强烈反对,有16.7%态度不明朗。在对安乐死的看法上,有90.6%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实施安乐死,有3%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任,有7.0%认为安乐死是死的有尊严,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大学生认可当事人的选择权,体现了人文关怀。
  大学生对安乐死有自己的看法,大部分对安乐死的态度比较积极,如73.2%认为安乐死是认可病人选择权,是文明的进步,但同时多数被调查对象认为安乐死必须慎重,94.1%被调查者认为医生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应尽最大可能挽救病人生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病人治病,37.0%认为安乐死可能会引导病人自杀。
  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调查结果显示59.2%左右被调查对象赞成安乐死合法化,仅有2.5%反对,另外38.3%持中立态度。在对我国是否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的调查结果显示69.3%的大学生认为我国制定安乐死的相关法规是有必要的,3.5%认为没有必要,24.4%持中立态度。我们分析认为被调查者表明的对安乐死合法化态度是基于目前对安乐死认知水平作出的选择,而根据前述调查只有不到1/3 的被调查者了解安乐死知识,即多数被调查对象在作出决定时并不清楚安乐死内涵。反对安乐死立法的人认为安乐死的内涵并不为被调查者、相关医务工作者清楚[2],因此需要加大安乐死知识宣教力度,不能轻易做出结论。
  
  2.3 安乐死实施对象的影响调查
  从可知,对于不同对象,被调查对象对是否实施安乐死有一定差别。赞成率从高到低为同事或者是朋友、自己、自己的家人,反对率从高到低依次是自己的家人、自己、同事或朋友。由此可见,是否赞成安乐死受被调查对象与安乐死实施对象的关系即感情因素有关。
  
  2.4 对安乐死前途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63.8%被调查者认为安乐死可以实施,需要有严格的法制保障。这与医学伦理学中的生命神圣观相违背,但符合生命质量观与生命价值观及医学人道观和权利观。生命神圣观强调人的生命价值至高无上、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生命质量观与生命价值观着重发展和完善人的生命,医学人道观和权利观尊重病人的生命、人格、医疗权利和生命价值[3]。
  
  3 结论
  
  3.1 安乐死认知
  大学生对安乐死有一定的认识,但相关知识掌握不足,要加强对大学生的伦理学方面的知识的教育。
  
  3.2 安乐死态度
  大学生对安乐死表示赞同并给与同情,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应尊重病人的选择权。但同时安乐死的实施涉及家庭、社会、法律、道德、医疗系统、医疗手段进步等多方面影响因素,需慎重考虑。
  
  3.3 安乐死合法化
  多数大学生认为安乐死可以合法化,但是必需要有严格的法制保障体系,否则不排除会被人利用或者由于诊断失误带来的负面影响,中立态度或者反对意见者考虑到了实施安乐死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上操作难度很大,如出现的非情愿的安乐死现象[4]。
  
  3.4 对安乐死的看法
  大学生对安乐死抱有积极态度,在严格的法律保障下,安乐死将会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追求自由和尊重人权的体现,将会逐渐被人们接受。
  
  4 展望与建议
  安乐死是一种为了使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终止生命的方式。安乐死既涉及到医学、法学、人权问题,有是一个社会、伦理、法律问题。安乐死需具有具备几个条件,一是病人患的是不治之症,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可医治;二是病人饱受精神和肉体的极端痛苦;三是病人有选择的权利。其中病人的自主选择权是核心。疾病的准确诊断和充分治疗,是安乐死条件的认定前提[5]。这中间就面临着界定条件的难度即可操作性,如怎样界定病人的自主意愿?诊断疾病是不治之症的依据是什么?在具体实施中如何监督?相关法律条款如何制定?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到人们对安乐死的态度,另外人们对安乐死的认知水平、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社会传统道德观念等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6]。因此应加强大学生医学伦理学教育,如开设伦理学课程或者举办讲座,以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水平。

  
  参考文献
  [1] 张晓华. 安乐死立法条件在我国尚不成熟[J]. 卫生软科学,2007,21(3):237-238.
  [2] 张颖,李义庭,李爽,等. 安乐死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J]. 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1(4):130-132.
  [3]丘样兴. 医学伦理学[M].第2 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
  [4] 李芳,赵丽莉,李义庭. 中国临终关怀死亡选择的伦理争论[J]. 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2):48-50.
  [5] 朱红梅. 安乐死合法化的现实条件[J]. 医学与社会,2005,18(11):35-36.
  [6] 张伟毅,阮秀瑶. 安乐死人群调查刍议[J]. 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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