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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建设阶段研究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建设阶段研究分析

2011-06-15 访问量:190

建筑工程施工建设阶段研究分析

  【摘要】建筑工程施工建设阶段是建筑产品的生产阶段,事关建筑工程的质量的安全。如果说建筑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是商业贿赂行为的前期投入期,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建设阶段就是商业贿赂的成本回收期。
  必须把建筑工程施工建设阶段作为最重要的监管环节。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建设阶段;设计;变更;管理
  一、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最大的弊端在于建筑工程监理受制于业主,政府质量监督仅停留在直接检查阶段,企业内部自检体系缺乏监管的激励性,用户的评价体系则更不健全。
  此外,一些建筑工程建设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监机构等都隶属同一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合一,其对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属于内部的监督体系,这种内部监督能否真正实行严格的、公正的、有效的监督,也是值得商榷的。即便没有隶属关系,随着时间的退移,上述的一些责任主体,尤其是施工和设计单位,也有可能在经营上出现资不抵债、破产而从市场竞争中退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就难以找到责任承担者,从而使建设业主背上沉重的包袱。因此,必须改革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要真正把建筑产品当作一种商品,政府更多地运用法律和市场经济等手段来促使企业自身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并建立起建筑产品交付后的“保修”
  管理机制。政府逐步将直接检查建筑工程的工作交由相对独立的建筑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根据国外一些先进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经验,推行强制性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是可行的方法之一。
  二、实行建筑工程项目经理资质动态管理
  在我国,不管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的资质是高还是低,企业资质仅仅用于招投标。企业中标后,都是再将建筑工程转交给项目经理进行施工管理,项目经理只需给企业上缴一定的管理费或者负担企业一部分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因此,真正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都是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可以说,项目经理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才流动机制也逐步健全,项目经理作为建筑工程的管理者,其流动性相对于其它职业而言,显得更加突出。一些项目经理在企业中标率不高的情况下,经常会通过挂靠其它有资质的企业,并利用其资质等参与建筑工程投标活动,承揽建设建筑工程任务,并向被挂靠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管理费用。由于对项目经理的挂靠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项目经理往往挂靠多个施工企业,甚至只是挂靠资质,基本上不组织或不参与工程管理。
  目前建设市场行为不规范,非法转包现象严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得不到保证,企业效益和信誉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经理管理的失控。因此,要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管理,就必须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杜绝项目经理要钱不管事,到处挂靠的现象。一是实行定位管理,即投标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企业相符。项目经理因工作调动,需要以其它企业的名义投标的,必须事先进行变更。二是实行限额承包,即一个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同时承包两个以上(含两个)建筑工程项目,其必须在承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续接其它建筑工程业务。三是实行押证经营,即项目经理中标后,由当地的招标监管机构代管其资质证书,避免其利用资质证书到处参加投标活动。同时,要强化对建筑工程招标后的跟踪管理,不定期地对在建项目进行执法监察,重点查处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工程管理的行为,杜绝“有证队伍投标,无证个体承包”现象的发生。对中标前后建筑工程项目经理不一致的,要对建筑工程项目经理管理进行查处。在此基础上,应当建立起在建建筑工程网络管理系统,对每个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各方主体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资格状况和建筑工程所取得的合法建设手续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人不仅仅可以随时通过在建建筑工程网络管理系统查阅建筑工程的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及其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还可以查阅建筑工程各项审批的详细情况,包括规划设计审批情况、招投标情况、质量安全受监情况、施工许可情况、税费缴纳情况等等。要通过公开在建建筑工程基本情况,引导建设行业的各方主体充分发挥行业监督和举报的作用,真正把对建筑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管落实到施工现场上这一关键点来,最终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确保建筑工程建设的主体无进行商业贿赂的可乘之机。
  三、严格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款拨付管理
  建筑产品和普通商品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普通商品大多是由私人投资,而建筑产品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政府投资的公益项目,如基础设施项目等。政府投资项目考虑的更多的是社会效益,而私人投资项目考虑更多的是经济效益。事实上政府投资建设建筑工程项目,主要是在立项上进行控制,其建筑工程造价预算审核把关的程序普遍不够规范和严格。对于一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很多甚至不需要进行建筑工程立项,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直接决定建筑工程是否上马,其预算也不需要经过人大等机构的审议通过。这直接导致“政绩建筑工程”和“三拍工程”的出现,即:事前拍脑袋、事中拍胸脯、事后拍屁股。建筑工程建设领域中所说的“金桥银路”,实际上就是指政府投资的桥梁和道路建筑工程是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中利润最高的。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建筑工程造价,但是由于对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拨付款环节的监管力度不大,导致建筑工程超预算现象比比皆是。
  必须尽快研究制定设计变更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条件、程序和变更费用的调整。要科学编制设计文件,经审查和批准设计文件不得任意变更。应当提倡对于降低建筑工程造价、节约资源、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的建筑工程变更,减少和杜绝增加建筑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重点防范建筑工程现场签证、监理和施工人员共同违规变更设计,甚至虚报建筑工程量,增加建筑工程造价,造成政府投资的极大浪费。同时要继续加强对拖欠建筑工程款行为的治理力度,对于建设资金未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开工。建设资金落实到位的,也要实行预付建筑工程款、支付建筑工程进度款和限时完成竣工结算制度,逐步建立治理拖欠行为的长效机制,防止出现假借建筑工程款的拨付权进行商业贿赂。特别是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尽快改变项目建设管理方式,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弱化和转变政府直接进行建筑工程管理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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