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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护士执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1-08-29 访问量:217

 

  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及山东省《护士管理办法》细则以来,我市通过护士执业考试及注册资格审核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达到5 800余人。护士执业考试及注册制度的实施,对规范护士执业,提高护理队伍整体素质和护理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具体工作中也发现不少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不足与重视不够并存:《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护理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护理管理走上法制管理的开端。实施《办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其核心内容是对护士实行执业考试与注册制度。但有少数护士及医院管理者对实施《办法》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持证上岗的重要性和注册的合法性,以至对护士注册态度不积极,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丢失、损坏现象时有发生。有个别单位不组织护士学习《办法》,致使有的护士不知道有此法规,严重影响了对《办法》的深入贯彻实施。

  2.执行《办法》不严与非注册护士享受注册护士待遇并存:山东省实施《办法》细则第45条规定,“未经执业注册的护士,不得享受护士有关待遇”。有的单位在护士管理中,不按规定执行,使从事党办、院办、人事、图书、病案管理的非注册护士,在职称晋升、护龄津贴、护士工资待遇等方面享受注册护士待遇,造成注册护士心理失衡,挫伤了注册护士的积极性,甚至影响到护理队伍的稳定。

  3.护士再教育内容不能全部完成:山东省实施《办法》细则第19条规定,“护士申请再次注册,必须提交每年达到15学分的再教育证明”。1996年我市申请再次注册的护士共有5 600名,有1/5的护士在职教育一项是空白,其原因:一是再教育还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标准;二是由于护理工作量大,护理人员缺编,再教育时间不能保证;三是再教育无专项经费,护士外出进修学习较困难。从人员构成分析,40岁以上的护理人员占多数;二级以下医院所占比例较多,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及各种类型的门诊部、保健站,约有1/2以上的护士未参加再教育。

  4.非护理专业的毕业生从事护理工作:由于目前提倡社会多渠道办学,有些部门或团体在一无师资保证、二无教学条件的情况下,办起了许多卫生职业中专班,这些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数是医疗、中医等专业的自费生、函授生,毕业后因学历低或国家不承认学历,在本专业内找不到工作,便通过各种途径应聘到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这些学生其基本理论和基本护理技能较差,有的根本不能胜任临床护理工作,不具备参加护士执业考试的资格,故不能通过合法渠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造成了非护理专业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的现象。

  5.监督力量薄弱:任何一部法规的实施,都要有执法部门的监督才能落到实处。《办法》也不例外。但是,作为护士执业管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地市级只有1名护理管理干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有专职人员分管护理工作的不到一半。由于监督力量薄弱,对护士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少,执法力度不够,致使部分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能够继续从事护理工作。

  (二)改进问题的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医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聘任、使用护士。在职称晋升时,要审验执业证书及注册证明,对未取得护士注册资格的给予暂缓晋升,或不能在护理系列晋升。广大护理人员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明确其执业的权利和义务;护理部要把《办法》列入新护士上岗前培训的内容,使广大护理人员自觉地执行、认真地执业。

  2.严格审核和把关,杜绝非护理专业毕业生从事护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护士执业考试及注册管理中,要严格按标准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考试资格和注册资格者,一律不允许参加护士执业考试及执业注册。我市在1996、1997年的护士执业考试资格审核中,对不符合考试资格的40名非护理专业的毕业生给予坚决退回。在对护士注册资格的审核时,对于不在护理岗位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也写明原因,不予办理,从而杜绝了非护理专业毕业生取得执业证书和不符合注册资格的护士取得注册护士资格的途径。

  3.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再教育。护士再教育作为申请再次注册的条件之一,应该得到各级医院管理者的重视,要设立护理再教育专项经费,对护理人员的再教育制定出具体标准和办法。各级护理学会和医院要通过组织学术讲座、论文交流、业务查房、病历讨论等多种形式,对年龄较大的护士进行培训,对于40岁以下的中青年护士,要采取参加函授教育、自学考试、外出进修学习等形式进行培训,使之逐步达到再次注册时所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4.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护理质量。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活动中,一经发现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临床护理工作,要对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停止护士的执业活动,以保证临床护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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