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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型期社会领域腐败的形成机制与预防对策
 

关于转型期社会领域腐败的形成机制与预防对策

2009-07-30 访问量:227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取得了新的成效,特别是在严肃党纪政纪、治理商业贿赂、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我国将在较长时期内处于转型发展阶段的大背景下,不仅意味着经济领域的腐败会在较长时期内存在,而且腐败现象社会化的现象也难以避免。因此,把反腐败领域从政治领域拓展到社会领域是十分必要的。
一、社会领域腐败的演化机制
转型期,社会领域腐败不仅政府官员,而且普通公务员、商人、知识分子、医生、教师、学生等等普通群体也统统参与进来,建构了全社会参与的腐败体系。这种腐败不仅存在于政治、经济活动领域中,也存在于百姓日常生活中,甚至开始形成一种新的社会价值观,其形成有着独特的演化机制,既有体制转变的诱发机制,也有监控管理真空的纵容机制,更有传统文化和社会观念失范的支撑机制。
1、体制转变的诱发机制。改革开放30年来,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作用下,中国从以政治分层为主的社会转变为经济分层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经济不平等的程度上升,在社会资源方面形成了一种以经济资源为中轴的局面。在此情况下,经济资源无疑成为人们地位和利益的标志物,社会转型也给原有体制的巨大冲击所形成的相对“自由”空间,人们在社会领域内就可以“自由地”使用一切可能的方法通过追求着经济资源,换取在社会中较高的社会地位。当人们对于财富和资源的追求过于极端时,他们在所谓的“高效性”、“开放性”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性”诱导下,利用大量的社会资源,来满足自身私利的需求,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进行恶化社会秩序的腐败行为。
2、监控管理真空的纵容机制。一是国家对社会领域监督的乏软。在处理或者实施监管模式上,各级部门重视的是纵向的即自上而下、统制划一的管理,较多的忽视掉从下而上以及横向比较的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不同的部门同时来执行对社会领域的监管,很容易出现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形成许多监管过程中的“灰色地带”。另一方面,监管错位的现象也较为常见,一些监管部门所涉及的领域对于其本身来说比较“陌生”,而那些对相应领域最为了解的部门,监督管理权力,不能对那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直接的处罚,要进行管制也只有通过间接、费时、低效的方式来进行,即所谓“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为社会领域的腐败提供了一个外围发展空间。二是社会领域内部监督的不力。社会领域内对于腐败行为的监管,主要还是依靠社会组织的自律来完成的。目前,转型时期的巨大冲击、过去行政色彩的渲染,导致权力过度集中于负责人或者任职者身上。虽然组织内部设立的有相关监督的机构,但并不具备监督和制约的实际权力。
3、传统文化和社会观念失范的支撑机制。一是“法不责众”观念对腐败的影响。“法不责众”是自古流传的一句老话,成了某些腐败分子在心理上的支撑。近年来窝案、串案上升就是这种心理在起作用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评价的标准从政治为主转变到了以经济为中
轴,财富成为衡量一个人社会地位的主要标准。这样往往使一些掌握着重要经济资源的人想方设法为自己谋取私利,借能够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的名义,钻管理不规范的空子,向实权部门或人员公款行贿、请客送礼,形成比较稳定的行贿受贿“关系户”。这种群体性的腐败主体比较分散,从而起到了分散腐败风险的作用,产生的后果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小。于是腐败圈子里的人便产生了法不责众和风险共担的思想,肆无忌惮地知法犯法,腐败猖獗。二是“腐败合理”失范观念的支撑。我国目前正处于重大的社会转型时期,使得原有的资源分配方式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着变化。然而,思想意识变化往往迟于社会存在的改变,往往会影响社会存在的发展。因此,社会转型时期物质的丰富和市场经济的逐利性特点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客观的条件,而由此产生的对财富的崇拜、对个人私利的注重又为腐败提供了主观上的吸引,尚未与物质文明同步发展的传统文化观念成了腐败最合理的借口和安慰,出现类似于“笑廉不笑贪”、“腐败寻常见”之类的风气与文化。在这种“腐败合理”的文化熏陶下,人们对腐败逐渐开始“麻木”,接受腐败合法化的地位,进而在社会观念上给社会领域的腐败行为提供了“大众”支持。
二、社会领域预防腐败的对策与建议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并积累了丰富的反腐工作经验。加强社会领域腐败预防,在继承先进经验的同时,必须建立社会领域腐败预防体系,结合社会领域腐败特点进一步实施“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警示预防、决策预防”。
1、实行个案预防。个案预防是办理一起案件,防止一类犯罪发生的预防。这一层次的预防是开展腐败预防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它的特点是针对性强,立竿见影,易为发案单位所接受,可以在较短时期内达到办理一起案件,完善一套制度,教育一批干部、治理一片环境的目的。个案预防通过典型个案进行分析,实行“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整顿,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分析就是与办案人员和发案单位座谈,剖析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建议就是找准发案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暴露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整顿就是协助发案单位改进廉政措施;教育就是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其守法观念、防范意识、风险意识,提高其相互监督的自
觉性;回访是为巩固预防效果,调查了解整改措施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2.加强系统预防。系统预防就是根据贪污受贿案件的特点,认真分析发案原因和规律,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把预防工作从发案单位拓展到所在系统和行业,促使其他虽未发案、但存有不同程度犯罪隐患的单位加强防范。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预防形式,具体到实践中,可以针对某一行业或系统发案较多的情况,研究讨论该行业、系统职务犯罪的情况、发案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对策。同时,还可以针对某些行业、系统贪污贿赂等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经过分析研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予以重视并在全行业、全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腐败犯罪的发生。
3、突出专项预防。专项预防是对专门项目进行的腐败预防工作,能够突出预防工作的重点,取良好的预防效果。专项预防的项目可以是工程建设,或者其它专项工作。在一些重大工程中,检察、监督机关从开工之初就介入工程,在工程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预防对策,直至工程结束,做到预防犯罪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工程各个环节发生职务犯罪,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目标。实践证明,同步预防对于防止职务犯罪发生具有很好的功效。
4、深化警示预防。用不同的载体,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法制宣传教育与咨询,是开展预防腐败犯罪的另一有效手段。各地检察机关主要需从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构筑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上入手,通过深入有关单位举办廉政专题讲座或法律咨询服务进行普法教育,举办反腐成果展览,展示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设立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基地,利用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奉劝同行切勿再踏上腐败道路等形式开展警示预防腐败工作。
5、推行决策预防。决策预防是有关部门,例如检察机关对一个时期的贪污受贿案件规律性的分析研究,向有关决策部门提出宏观机制方面的改进工作的建议,这是在腐败犯罪预防的工作方面所进行的更高层次的探索。只有进行决策预防,不断的完善我们现有的机制才能真正的把腐败犯罪的发生降到最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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